时间:2017-8-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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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切实改善市容市貌,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文明县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依法整治规范三(四)轮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区域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

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指县城区内的非机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汽车、电动四轮车、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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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非法生产、销售、组装、拼装、改装三(四)轮车的。

(二)非法从事运营的三(四)轮车。

(三)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三(四)轮车。

(四)属于机动车登记范围,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进行登记的:应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具有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道等违法行为的:违反限行规定的三(四)轮车。

(五)环卫作业、快递物流、行政执法等特殊行业和部门使用的三(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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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对违法生产、改装及无证无照经营销售三(四)轮车,由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二)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

(三)对三(四)轮车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清丰县人民政府

年4月2日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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