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阅读提示:年9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发布,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对其中要点进行解读。

首先通过分析大数据,了解河南省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现状。

数据一:截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发布之日即年9月4日,年全国法院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件,其中河南省件,全国占比10%,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和第三位是山东省、江苏省,数量未过一万。

数据二:年,全国法院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件,其中河南省件,全国占比8.9%,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和第三位是山东省、江苏省,数量未过三万。

数据三:年,全国法院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件,其中江苏省件,位居第一,河南省件,比江苏省少件,位居第二,全国占比8%,山东省位居第三。

数据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建设工程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55件(含本院提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其中河南11件、山东4、江苏1件。

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数据说明河南省建设工程案件数量位居全国之首,呈逐年上涨趋势,一方面反映出近十几年河南省经历了大建设、大发展,成绩有目共睹,不容置疑,另一方面说明审判质量有待提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多元化解决纠纷等方面有待加强。

基于此,“为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延宕审限,最大限度保护施工方合法利益”,发布《指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围绕这一宗旨,《指引》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积极落实先行判决制度

“先行判决制度”最早规定的年民事诉讼法第条,至今已有30年,应该说不是新制度。建筑纠纷案之所以复杂和冗长,是因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专门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再加之上诉率高、再审申请率高,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耗时二年三年,极为常见。

其实,一个案件无论多复杂,都可以分为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根据“先行判决制度”,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使施工人尽快获取工程款,有争议部分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如果让无争议部分“陪伴”有争议部分经历鉴定、二审等冗长诉讼流程,不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近年,河南省辖区内法院陆续实行“先行判决制度”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有:

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豫民终号判决。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豫民初15号判决。

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豫民终号判决。

具体操作层面,一审程序中,庭前会议或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应当主动识别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先行判决无争议部分。二审程序中,如果需要发回重审,并非全案发回,无争议部分可以维持原判,仅就有争议部分发回。

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行为

司法鉴定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司法鉴定服务于法院审判,法官应当用好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慎重启动原则、范围最小原则、尊重合同原则、有效鉴定原则、分工制约原则,《指引》的规定完全符合这些原则。

《指引》强调“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规范”,管理和规范的对象是谁?本文认为,既然司法鉴定服务于法院审判,首要管理和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个案子是否应当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未达成结算协议、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启动司法鉴定查明工程价款,反之,不应当启动。工程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质量鉴定的,不予准许。举证是当事人与法官互动的过程,《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究竟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最终由主审法官确定,法官认为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释明并告知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谨防“不进行鉴定而简单裁判”。

2、司法鉴定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完成。司法鉴定解决的是工程款、工程质量等基本事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一审程序中应启动鉴定而未启动,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认为鉴定申请影响案件基本事实,通常做法是发回重审,这意味着当事人又回到原点。多经历一轮诉讼,人为延长了审限,故《指引》要求“需要鉴定的应在一审程序启动,尽量减少二审启动鉴定或因一审未鉴定导致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3、遵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指引》强调“避免以鉴定代替约定”,指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结算流程、付款条件等条款,约定了逾期回复视为认可、业主支付前提、参照总包价款下浮等条款,这些条款是谨慎理性商人权衡风险利弊后作出的约定,体现了“制约与平衡”理念,法官应当充分尊重,不应轻易动用司法手段进行干预。

4、充分运用审判权全程指挥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活动,鉴定机构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服务于审判活动,故法官应当全程指挥司法鉴定,包括鉴定启动、鉴定内容、鉴定范围、鉴定思路、鉴定方法、签证单有效性、合同效力、鉴定意见取舍等问题,均属于审判权,不应鉴定机构行使,“防止出现司法不作为、变相让渡司法权的情况”。

5、确保司法鉴定有质量有效果。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效鉴定,例如,鉴定思路错误导致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主审法官却不予采纳、多家机构出具多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这类鉴定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人为扩大矛盾,故《指引》强调“防止出现明显不符合常理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三、惩戒虚假恶意诉讼

本条主要写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指引》提及建筑领域三大虚假诉讼“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虚假结算、恶意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筑领域实际情况。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指承包人、分承包人为未实际施工的第三人出具虚假欠款手续,由第三人冒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虚假结算,指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挂靠人与下游承包人恶意串通,加大或虚构结算金额,损害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加大结算金额,要求法院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承包人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典型案例,可以查阅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裁定。

四、着力推进典型案例发布

典型案例具有准法律的作用,一个案例胜似一堆文件,当事人根据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做出理性判断,有利于定分止争,及时化解矛盾。典型案例发布后,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再行解读,敬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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